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又一大省拟出新规,事关2800多万辆电动车,五大重点提前了解!

时间:2022-10-08 19:33 来源:电动车观察员 编辑:电动车观察员 阅读量:

核心提示

近日,安徽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了《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(草案修改稿)》,此次草案修改稿,有多处变化值得提前注意。 重点一:非标车临时通行期限不超...

近日,安徽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了《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(草案修改稿)》,此次草案修改稿,有多处变化值得提前注意。

 

 

重点一:非标车临时通行期限不超过3年

在《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》(GB17761-2018)实施前购买、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,发放临时通行标识。临时通行期限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三年,各设区的市可以就具体期限作出规定。临时通行期满后,不得上道路行驶。

 

 

重点二:销售改装车辆最高罚2万元

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拼装电动自行车;加装、改装或者更换电动机、蓄电池等动力装置,导致电动自行车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;拆除或者改变限速装置,导致最高时速超过强制性国家标准;改变电动自行车铭牌、电动机编码、整车编码等;加装车篷、车厢等改变车辆外形结构、影响交通安全的装置。违反规定,从事拼装、加装、改装电动自行车经营性活动的,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,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,有违法所得的,没收违法所得。

 

重点三:省外非标车不得在安徽上路行驶

草案修改稿明确,在省外取得临时通行标识且超过其有效期的电动自行车,不得上道路行驶。

 

 

重点四:驾乘人应当规范佩戴安全头盔

草案修改稿明确,驾驶人和乘坐人应当规范佩戴安全头盔。驾驶、乘坐电动自行车未佩戴安全头盔的,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;拒不改正的,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。

 

重点五:禁止私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车充电

禁止电动自行车在建筑物公共门厅、楼梯间、疏散通道、安全出口、消防车通道及其两侧影响通行的区域、人员密集场所的室内区域停放、充电。禁止违反用电安全要求,私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充电。禁止电动自行车进入载人电梯。擅自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的,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;妨碍安全疏散或者消防车通行的,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,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;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的,按照有关法律、法规规定处理。

 

 

此外,草案修改情况说明还提及,国家对电动自行车设定了严格的认定标准,超出标准的,即不属于非机动车;超标电动两轮车以及电动三轮车、四轮车属于机动车,应当依法纳入机动车的管理范畴。因此,电动三轮车、四轮车不在此法规适用范畴。

 

据安徽省电动自行车协会统计,现有电动自行车2800余万辆,提醒广大商家和车主提前做好准备。